《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是老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的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现在处理医疗事故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