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后需办理的手续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规定,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如下: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拿到判决书,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监管手续。并将回执单送交法院(正规应为派出所送交)在缓刑期间,积极配合派出所工作,直至缓刑期结术。
拿到判决书后的处理程序有一下两种方式:
1、法院会通知你的,判决书拿到后,有十天的上诉期,如果不上诉,法院会出一份执行通知书让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考察,也就是社区矫正.
2、拿到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监管手续。并将回执单送交法院(正规应为派出所送交)在缓刑期间,积极配合派出所工作,直至缓刑期结束。
法院会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