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上面的“满意回答”没说出答案。说下我对你问题的理解,请辩证理解:
首先,“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是“施工总承包方”的人,这是不同两家单位。“施工总承包方”要执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施工任务组织。当然,“施工总承包方”也可以通过公平竞标,获得一部分施工任务。不过,既然只是获得一部分施工任务,那就不算总包工程,更不用说是施工总承包方的人。
要搞清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与施工总承包方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两者同属于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项目管理。管理的目的是实现项目的整体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利益。在施工任务的组织和协调方面,两者的工作内容是相同的。
2.区别:通常情况下,前者只负责对施工任务的管理(有例外),但后者还多了对施工任务的“执行”步骤。
建设项目是总承包模式的(即只有一家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是施工的总执行者和总组织者,同时承担管理任务(包含对各分包公司的管理、监理部门的协调等);建设项目不是总承包模式(注意:国家只是提倡建设项目的总承包,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所以说有些项目可以不采用总承包模式),如果不总包,也就意味着建设单为要合法分包给多家单位,单位多了,势必造成项目管理难度,这个时候迫切需要一家专业管理的组织来协调工作,“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就是这种组织。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中的“总承包”的范畴是:对参与施工的多家承包商(含自己承接的工程)进行统一管理 。
“施工总承包中”的“总承包”的范畴是:对自己承揽工程的管理和执行。
举个片面例子说明:
两个农夫A和B都想培育小鸡仔,于是分别跟母鸡C和D、E、F订立培育合同。
A只与C签合同,合同大概内容是:
A提供培育小鸡仔的所有费用,C要负责培育小鸡仔的所有工作。
B同时与D、E、F签合同,合同的大概内容是:
B提供培育小鸡仔的所有费用,D、E、F共同完成培育小鸡仔的全部工作,同时又找来公鸡J协助B来负责培育任务的组织管理。同时J比较特殊(一直懂孵蛋的公鸡),也有培育能力,于是在J通过公平竞争,赢得母鸡们和农夫的认可的前提下,也参与到培育工作中。
即,A、B=建设单位,C=施工总承包方,D、E、F=施工单位,J=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当然,上面所有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农夫与鸡不是平等民事主体。A-C合同中,为什么没有J呢?因为C的工作范围已经包含了J的工作,没必要设置重复岗位)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是施工总承包方的人.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MC)指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不参与工程施工,只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方就是指的施工总包单位(施工中标单位),指的是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参与施工;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应该指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有多种形式,如设计和施工任务综合的承包;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综合的承包(简称EPC承包)等.
施工总承包方(GC)是参与工程主体施工,附属工程允许进行分包。而施工总承包管理方(MC)是不参与工程施工,只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1、施工总承包方就是指的施工总包单位(施工中标单位),指的是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2、你说的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应该指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有多种形式,如设计和施工任务综合的承包;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综合的承包(简称EPC承包)等。3、建设单位的管理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其中监理公司等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4、供货方的项目管理。
5.设计方的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