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能否一次性买断工龄,合法吗

2024-12-17 1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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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买断。

按照目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买断工龄"是违法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买断工龄"是保障劳动者合理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改革开放40年来的无数次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扩展资料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

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断工龄

回答2:

你好,希望一下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参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此为本质意义上的“买断工龄”。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 “买断工龄”的前提是职工没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员工生死全依托企业,离开企业,职工即无任何保障,亦即成为“游民”。如果企业已为职工交纳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亦即“三险”,则再无“买断工龄”之事。

2. “买断工龄”虽然残酷,但也不是谁都可以享受的。谁有资格享受呢?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听明白了,如果你是外资企职工,或者是私营企业职工,你是没有资格享受这一待遇的。打个比方,一个农民工,施工队说让他明天走人,他只能离开,拖欠他三个月的工资不给那是少的。哪怕他给这个包工队干了二十年,也绝无“买断工龄”之理。所以,作为国企职工,你还是应该庆幸的(主人嘛!)。

3.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官与民、工人与农民、处级与科级大有不同,个中利益自不必说。“买断工龄”之后,这个人由国企职工的身份一下子变成了所谓的“游民”,由领导阶级成为了被领导阶级,原则上讲,其身份变化有天壤之别。正因为此,有人把“买断工龄”的钱也称之为“身份置换费”。言内之意,你的身份被贬值了,给你点补偿。

4. “买断工龄”没有法定的标准。一般参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并结合本单位实力、效益而定。所以,三、五千有之,三、五万也有,更有夸张者,可能有人因“买断工龄”得了二、三十万,发了大财。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例子。发钱多的,比如银行、保险、石油等企业,他们财力雄厚,不缺那几个人头钱,而且,也不是自己的钱,发了也不心疼,何不送个人情,落得皆大欢喜。故有人因“买断工龄”致贫,有人因“买断工龄”致富。

客观地讲,当年的银行、保险、石油等单位,均是纯粹的国营企业,其资产均属国家所有。在没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每人几十万元为这些工人的后半生买路,无异于将纳税人的钱白送给个人。其中本质,不说也罢。

5. “买断工龄”之后,职工与企业再无任何关系,职工生老病死均与原企业无关。由于职工没有社会保险,职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只能以“买断工龄”的钱维持余生。

当然,也有尚年富力强者,或者知识分子,下海经商,利用企业发的钱做生意,发了大财的。或者找个地方打工,也是可以的。

但是,什么东西都是有代价的。对于“买断工龄”,除了下岗外,地方上对再就业也有很苛刻的限制,就是对于“买断工龄”者,劳动人事机关要将其本人事档案要封存(实质是冻结),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流动。其用意是:你既然拿了这么多“买断”钱,国家已经把你的后半生解决了,你不能再去其他单位找工作,否则的话,你既拿到“买断”钱,又能就业,便宜不全让你占了?国企还怎么“减员”?

冻结人事档案是地方上的土做法,国家是没有这种规定的。严格讲,劳动机关这一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这一做法并没有被禁止,且延续至今。客观而言,这种做法收效有限,因为目前很多单位(主要是民营企业)根本不看你的人事档案,拿到“买断”钱之后仍可到这样的单位就业,谁也不能把你怎样。但是,也有些单位是必需要人事档案的。主要是跟“国”字沾边的如国企、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假如你的档案不能调动,你就无法到这些单位就业。

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他为什么要冻结你的档案了。你是从国企出来的,原来吃国家饭,国家已给了你“买断”钱。假如你再让你回到国有单位去,你不就多吃了一回“国家饭”?

再后来,国家逐步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国有企业要为职工交纳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亦即“三险”,保险资金由国家专门设立的机关来管理。职工生老病死原则上与企业已无关系。即使企业辞退职工,职工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职工即使不再是“企业人”也仍然是“社会人”,而不会像从前那样成为“游民”。

至此,“买断工龄”的背景已不复存在,已不应再有“买断工龄”的做法出现。

这样明白了吗?

回答3:

我是1991年参加工作的,顶替到事业单位上班干了十一年青春饭吃掉了,叫我们工龄买断,那时法律意识淡泊就签了,合同这样的事可以向这个单位提出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