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等级 编制军衔 基准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 上将——中将 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 上将——少将 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 中将——大校 中将
正军职 中将——大校 少将
副军职 少将——上校 少将
正师职 少将——上校 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 大校——中校 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 上校——中校 上校
副团职 中校——少校 中校
正营职 中校——少校 少校
副营职 少校——上尉 上尉
正连职 上尉——中尉 上尉
副连职 上尉——中尉 中尉
正排职 中尉——少尉 少尉
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将——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上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职务:少校——少尉
中央军委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基准上将。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士兵军衔等级
我军士兵军衔设三等7级: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 上等兵、列兵。
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
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1993年10月1日起,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四级专业军士。军士长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军士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即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9年取消了专业军士,军士长、军士军衔改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附: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
永久军衔 又称“个人军衔”、“正式军衔”,是根据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等综合因素,授予个人的军 队等级称号。这种军衔称号是军官的终身荣誉。军官退役后仍然予以保留, 只是在军衔称号前冠以“退役”二字,如“退役上校”、“退役中将”等, 故称永镁�巍?
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1965年和1988年开始,两次实行的军衔制度, 都属于永久军衔性质。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1988年 颁布、1994年修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军官退 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军衔制度,属于永久军衔性质。永久军衔的特点是,将军官的荣誉称号、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永久军衔与职务的关系是,在宏观上军衔受职务的制约,即军官的军衔必须是在其所任职务编制军衔范围内授予或晋升;但在微观上,军衔又不受职务的影响,即在所任职务编制军衔的幅度内,军衔的授予或晋升,可以是“高衔”,也可以是“低衔”。因此,在实行永久军衔制度的军队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职衔倒挂”的现象,比如资浅的连长是中尉、而资深的副连长却是上尉。这是永久军衔制度本身固有的一种“副效应”。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各国通常是在有关军衔制度的法律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引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同在一个连队工作的在旧中国,称临时军衔为“加衔”,北洋政府规定将官、国民政府规定上将军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加衔(临时军衔)授予将来有可能正式晋升为该级军衔的军官,不过加衔者只是佩带军衔符号,其他待遇仍按原军衔执行。
19S6年捷克斯洛伐克在修订的法律中规定:当军人所任职务或勤务需要时,可临时授予比其实际军衔高的军衔,但不得作为要求调整服役收入的根据。西方国家实行临时军衔制度的初衷是,既可以在战时把更大的职责交给军官,又可以避免在战争结束后出现过多的高级军衔。现在看来,实行临时军衔与永久军衔相结合的制度,其更为普遍而现实的意义在于:按临时军衔佩带军衔符号,可以实现职务和军衔符号相一致,便于对部队的作战指挥和平时管理;按永久军衔享受个人生活待遇,使军官的待遇不只是同职务挂钩,而是同全部的劳绩贡献挂钩,有利于调整新老军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更多人的积极性。
临时军衔的积极作用,既然是可以使军官的职务和军衔符号相一致,那么是否可以把临时军衔完全改成一种永久性的职务军衔 ,使军衔成为一种“显示职务的符号”?实践证明此法行不通。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签署法令,废除了沙俄军队的军衔制度。为便于指挥,红军实行了佩带“军人 识别标志”符号的制度,从班长到方面军司令分为三等ll级,下等军官用三角形、中等军官用正方形、高等军官用菱形图案,每等里面再用图案的多少来分级。这种军人识别标志符号,同职务军衔符号所起的作用一样,便于识别、指挥,但是它调整不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不了合理的生活待遇问题,实行了十几年不得不予1935年将其废止,重新实行军衔制度。
附2:军 衔 的 晋 级 和 降 级
军衔晋级, 亦称军衔晋升,指提高军人军衔的等级。“晋”字在古汉语里是“进” 的意思,故升到较高层次称为晋级。
各国对军衔晋级的内容规范,通常包括 三个方面:一是晋级的期限规定,二是晋级的条件规定,三是晋级批准权限 的规定。晋级期限,将官一般不作具体要求,校官和尉官晋级各国都有衔龄 的要求,但期限长短很不一致。如少尉晋中尉的期限,短的规定 1年,长的 规定 3年,一年半、两年的都有;再如上尉晋少校,短的规定 4年,长的规 定 7年,5年、6年的都有。晋升年限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有的只是对衔龄 的“下限”要求,即不满规定的晋升年限不得晋升,当期满后因为其他条件 不具备而未能晋升的,仍可在原来的衔位上继续服役,如日本的少尉有的可 以服役至 53岁退休;而有的国家规定的晋升年限,则既是对衔龄的“下限” 要求,同时也兼有“上限”的作用,如美军规定,军官的正式军衔必须是满 晋升期限后才能提请“晋升委员会”审议晋升,但经两次审议仍未能获得多 数票通过时,即应在 30天内强制退役。
军衔晋级的条件,一是本人军衔没有达到其所任职务的最高编制军衔,二是具有良好的鉴 定。军衔晋升的批准权限,多数国家与军衔授予的权限相同,少数国家略宽 于授衔权限。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行条例规定,平时军衔晋级期限,少尉晋中尉,大 学专科毕业的为两年,其他 3年;中尉至上校的军衔晋级,每级都是 4年; 大校至中将的军衔晋级为选升,无年限要求。战时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可以缩 短。军官因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最低编制军衔的,在作战或 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升。军官军衔晋级期限届满,因 各种原因不够晋级条件的,得延期晋级或退出现役。军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般的按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即正师职以上军官军衔晋级,由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批准;副师、正团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大军区级首长批准;副团、正 营职军官军衔晋级,由军一级首长批准;副营职以下军官军衔晋级,由师级 首长批准。但副师职军官晋大校,得由中央军委主席批准 8庇�熬�俳?少校,得由军一级首长批准。 军衔晋级,是军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军衔制度生命力的所在。因此各国 都通过立法,对军衔晋级的各项内容作出明确规范,使军人的这一权利得到 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军衔降级,即降低军人军衔的等级。
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人民解放军五六十 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是一种行政处分。
1955年颁布的《中国 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国外许 多国家也都遵循“不犯错误军衔不予降低”的原则(临时军衔除外)。
1988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降低军衔的情况包括了两种:一种是军 官因不胜任现职,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编制军衔 的,应当将其军衔“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最高的编制军衔,这种调整式的 军衔降级,不算处分;再一种是军人因违犯军纪,给国家和军队造成损失的,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军衔降级处分,但这种处分 不适用于少尉军衔。军衔降级后,其本级衔龄从降级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如 果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军衔的晋升期 限可以缩短。
校
少数国家校级军官中最高一级的军衔称号。大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的一级衔称,最初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于 1955年和 1988年两度实行的军衔制度中,均设有此衔。设有大校军衔称号的国家,还有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摩洛哥。人民解放军的大校军衔称号,1955年----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规定,可以授予军长、副军长、师长和副师长等四个级别的军官。198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可以授予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五个级别的军官。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大校军衔只授予副军职、正师职和副师职等三个级别的军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定,大校只是副师长的编制军衔。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设大校军衔,有的国家不承认大校是高于上校的一个军衔等级,往往同他们国家的上校对等,在名称的翻译上译为“资深的上校”或“老上校”。
我们的大校相当于美国军衔的准将
因为美国军衔中没有大校军衔
比上校高的就是准将
职务等级 编制军衔 基准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 上将——中将 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 上将——少将 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 中将——大校 中将
正军职 中将——大校 少将
副军职 少将——上校 少将
正师职 少将——上校 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 大校——中校 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 上校——中校 上校
副团职 中校——少校 中校
正营职 中校——少校 少校
副营职 少校——上尉 上尉
正连职 上尉——中尉 上尉
副连职 上尉——中尉 中尉
正排职 中尉——少尉 少尉
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中将——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上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职务:少校——少尉
中央军委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将,基准上将。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决定。
士兵军衔等级
我军士兵军衔设三等7级: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 上等兵、列兵。
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
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1993年10月1日起,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分为:一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四级专业军士。军士长分为: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军士分为;上士、中士、下士;兵分为;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即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9年取消了专业军士,军士长、军士军衔改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五级士官,六级士官。
军分区司令员是正师职,大校,管的人不多.但毕竟是个正职,又是个一把手,说话至少在军分区是有分量的.
军分区司令员是正师职
大校是正师职主要军衔,副师职和副军职的辅助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