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相关评估部门做出的评估结果不服的,应该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评估。但是,如果政府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重新评估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如果其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依据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是由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协商选定的,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或者评估报告中没有公章或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等无效事由,您可以在受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还是对符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所以,单凭这一点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这不是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过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和鉴定。谢谢采纳.
向当地土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土地审批手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