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经发票认证了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2025-03-22 09:25:5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购买方已经发票认证了,可以开红字发票。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回答2:

一、购买方已经发票认证了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二、完成认证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5.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发票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回答3:

可以,但是这张发票需要购方申请信息表,国税审核通过了,再由销方开红字发票

回答4:

1、购买方已经发票认证了,不超过90天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2、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
1)如果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选择购买方向税务机提出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2)如果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题目中是购买方已经发票,所以应该选用上述第1)种方法,由购买方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销货方根据购货方税务局开出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通知单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