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举个例子,甲于2006年10月31日在美国申请某项发明专利,他又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中国将其在美国申请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为他向中国申请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有人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专利申请A和B的发明创造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因为B已经要求过A的本国优先权,所以申请B就不能再作为其他后续的本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不能再要求B的优先权(避免优先权累计超出12个月);
如在国外申请专利要求国内申请的优先权,有两种途径:1.巴黎公约途径,成员国之间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即在成员国申请专利可以要求国内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2.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先提出国际申请再进入国家阶段,可以享有相当于30个月的优先权。
如果专利申请A和B的发明创造内容是部分相同的,A以及B与A不相同的部分都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即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享有的优先权日为A的申请日,也可以要求B与A不相同部分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B的申请日。
假设先后有专利申请A、B、C的发明创造内容都是完全相同的,
A为在先申请;
B可以在A申请日后的12个月内要求享有A的优先权,即B申请要求A的申请日;
C可以在A申请日后的12个月内要求享有A的优先权,即C申请要求A的申请日;
如果B申请已经要求了A的优先权,则C申请就不能再要求享有B的优先权和B申请日之后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也就是说已经要求过优先权的B申请本身已不存在任何优先权;
如果B申请没有要求A的优先权,则C申请就可以要求享有B的优先权和B申请日之后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
B还有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但是其中来自A的优先权部分的权利要求已经快没有优先权了。
jiulinlee你好!
我就是上述问题的提问者,感谢你的回答,我现在就想知道:B的优先权有多长期限(A和B的发明创造内容完全相同).或者说,B是不是只获得了A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没有自身的优先权期限了?谢谢!
B要求过A的优先权了。所以,B要求过的优先权部分,不能作为别的申请,例如C,的优先权的基础。只有,A中没有提到的部分,C可以要求B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