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不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三类犯罪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才需要公安同意,其他犯罪一般是不需要的。
侦查阶段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不需要理由,但是一般会派员参与会见。
律师可以会见,基本不需要什么理由。律师会见还要什么理由呢?就是因为案子还有终点,请律师与当事人会面嘛。
什么叫第一阶段?
《律师法》规定,嫌疑人在第一次询问后有权委托律师。《刑事诉讼法》也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须经批准外,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