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统计局关于《XX地区统计局关于商请代培统计人员的函》的复函
XX字[2006]函字第×号
XX省XX地区统计局:
你局报送的XX字[2006]第×号关于商请代培统计人员的函已收到。经我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为你们代培统计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告知你们:1 住宿问题无法解决,需你们自行安排;2 代培人员可单独编组,你局指定一名组长负责;3 代培费用按实际参加人数均摊,于学习班结束时结算。
拟于三月中旬开学,具体开学日期和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XX市统计局
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