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可以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并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且不能因为这些事被解除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能因此被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仍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制定本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沙岳区人民政府
八大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项义务:(1)自律遵守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够简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