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运, 船运, 空运, 火车运, 邮寄, 快递, 自取。
影响因素:
⒈出厂数量条件,指交付数量以装运时在装运地的装船毛重或装船净重为准;
⒉卸货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目的港卸货上岸时检证的数量为准;
⒊装卸平均数量条件,指以装运数量和卸货数量的平均数作为交付数量的条件;
⒋买方营业所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货物运抵买方仓库、企业、商店或营业所的数量为准。
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⑴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⑵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⑶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⑷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
⑸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运. 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⑹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短期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由于各国对短期交货术语的含义解释不一,因此,除买卖双方对它们的含义取得一致的认识外,应尽量避免使用.
规定交货时间应考虑的问题
规定交货时间必须恰当可行,一般应结合下列情况考虑决定:
⒈货源情况
⒉运输情况
⒊市场情况
⒋商品情况
1、工厂交货
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期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2、船边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3、边境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来加限制。
4、地点港船上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
5、目的港码头交货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uty 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捐。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 “VAT Unpaid”。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加注“Duty UnPaid”。
6、未完税交货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7、备完税后交货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车运, 船运, 空运, 火车运, 邮寄, 快递, 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