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是否为废标?

即投标报价中规费、税金低于现行省费用定额标准
2024-12-23 09: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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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那么,如果采购人不愿意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又该怎么办呢?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麻烦。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供应商G公司提出:“我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少了一个零,如果按照这样的报价履约,将给我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所以我公司不得不放弃中标结果,并承担因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据了解,在这个检测仪器项目的采购中,开标时,G公司最低的投标报价是7家投标人中最低的,为1000000元人民币。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G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明细表的报价为10000000元。
  评标委员会提出这一问题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你们就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吧。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应该也没有问题,因为唱标时他们的代表也没提出任何异议。”
  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G公司的代表却表示,他们公司是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才发现自己的投标报价少报了一个零的,“开标时,你们采取的是投影的形式公布投标人开标一览表的情况,并没有唱出报价,我们的投标代表眼睛近视,没看清楚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少了一个零。如果执行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我们就亏惨了。”
  由于G公司不愿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代理机构便建议采购人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E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采购人代表却表示,E公司和G公司的报价差距太大,他们难以接受。无奈,代理机构只有把情况反映到当地财政部门,请求财政部门出面解决。
  当地财政部门通过聘请专家对这批仪器的成本价和市场价进行分析后认为,G公司在这次采购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该批设备的成本价应当在5000000元左右。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也都高于这个价格。在这样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应该让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一方面,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和明细表的报价反差太大,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差距也非常大;另外一方面,投标人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一旦中标是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因此,在这次采购中,G公司和代理机构都存在过错。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在对G公司和代理机构予以一定处罚的同时,要求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就该项目的采购。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部分法律责任规定: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有企业愿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还是很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