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贪污公款14万元,已经退赃.要负刑事责任吗

2024-12-13 00: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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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负刑事责任。涉嫌贪污的嫌疑人除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轻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不予以刑事处罚外,贪污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均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对贪污行为的处罚更严,对全额退赃的,视为有从轻情节,但不会不予以刑罚。贪污公款14万元属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基准刑是十年。
  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