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罪名不同。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只是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会转化为其他更加严重的罪名。
2、影响因素不同。
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被称为结果加重犯。而转化犯则不同,转化犯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扩展资料: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化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结果加重犯
有区别,结果加重犯是刑期或处罚种类加重,转化犯是转化为其他犯罪类型.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只是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会转化为其他更加严重的罪名。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有如下条款:
第133条:以危险驾驶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149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1条: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拐买妇女/儿童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2条: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为基础罪名、以妨害公务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7条:以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8条:以虐待被监管人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53条: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为基础罪名、以盗窃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67条:以抢夺罪为基础罪名、以抢劫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69条: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基础罪名、以抢劫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92条:以聚众斗殴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33条: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55条: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为基础罪名、以贩卖毒品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384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为基础罪名、以挪用公款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