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按照60%且不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在税前列支。比如说:企业2010年的利润总额是 -25万。全年销售收入是200万元。管理费用科目项下业务招待费是6万,则税法允许税前列支的招待费用为:10000元。因为60000*0.6=36000元,2000000*0.005=10000元。故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60000-10000)。不考虑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税务局认可的2010年的利润总额是 -20万。以上的税法和会计法的差异,不需要做会计调整,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列明即可。
报销是要据实报销的,只是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能税前列支60%,及40%要按所得税率交所得税。平生正常报销。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那个会计制度规定只报60%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