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属于借款合同,写欠条时名字写错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扩展资料:
同时,《民法通则》指出: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首先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给你分享一个我亲自做过的案子。
找人借钱,出具借条时,将自己名字写错,后以此为借口,妄想逃避法律责任。但经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理,这位被告人的小伎俩,最终没有得逞。
原被告本系堂兄弟。2004年6月,被告茆某某因做拆旧船生意曾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归还了该款本息。2005年4月,被告茆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和利息。而后双方发生债务纠纷,原告将被告茆某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茆某某辩称其是为他人借款,不是该笔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且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与其名字不一致(被告茆某某名字中第二个字被写成了同音的另一个字)。但原告则认为,借条系被告茆某某本人书写,且其确实取得了现金3万元,因此茆某某必须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成立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茆某某为债务人。因涉案借款实际被何人使用,并不改变被告茆某某的债务人身份;又因涉案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并未实际更改,故被告茆某某关于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茆某某归还所欠的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希望能够帮到你,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继续问我,望采纳
名字写错了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人证、借款的用途去向、转账记录的人名等借款时发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借款的主体是谁,当然最好及时改过来,否则对债权转让和争议诉讼会有影响。
没有法律效益,如果你写的欠条,落别人的名字,那个法官敢判有效。
合同会按照对责任人不利的形式进行处理(责任人就是故意写错字的人)
也就是说,如果我的名字叫王未,故意写成王末,我是无权取消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