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比如,登记簿上的产权登记是错误的,实际权利人可以向登记部门提出产权的异议。异议登记提出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出卖其房屋,买受人也可以接受该房屋,异议登记仅起到一个警告的作用,买受人会承担一种潜在风险。异议登记办理后,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异议登记的最大意义在于保护物权的真正权利人。异议登记可否用诉讼保全来代替?我认为异议登记与诉讼保全是两回事,诉讼保全必须到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异议登记则不需通过法院的诉讼,只需到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就可以了。异议登记提出后,如果异议人证据充分,可以请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物权法草案第15条规定要求异议人在15天内进行诉讼。如果15天后不起诉的话,异议登记自动失效。 目前法律对异议登记能否重复申请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