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如果父亲的土地为承包地,因父亲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则应被收回。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此可以得出,当父亲改为非农业户口时,就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就丧失了承包土地的资格,土地应交还给发包方,由发包方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成员承包。也就不再是也没有权利转给别人耕种。至于儿子继续耕种的行为,应当在父亲办理城市户口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才有效。
(2)如果父亲的土地位口粮地,才在其办理城市户口时也丧失了继续拥有的资格。因为口粮地也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
这分两种情况:
一、以农村口粮田形式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实行户口、户籍唯一性原则,即只有农村户口、本村户籍的农民在能享受口粮田的分配承包,这是农民的基础保障,当该农民转为非农户、户口迁移本地,或去世等原因,其所占口粮田份额应当自次年起由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组织收回,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具体收回的时间各地略有不同,有的地方是以承包耕地上的作物(继承人就作物是可享有继承权的)成熟期后收回,有的地方是在次轮口粮田分配承包后收回,需要看具体的所在村委会和乡镇农业管理部门定的实施细则。这里政府有主动权。
二、以增收为目的额外承包的经济性耕地,继承人可选择性继承,即承包合同期内继承人可选择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选择放弃承包合同归还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组织。这里法定继承人理论上是享有主动权的,地方政府应当不会剥夺该法定权益。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请点采纳。
如果儿子还是农村户口,那么还可以继续耕种自己的那一份。如果儿子也不是农村户口了,那所有的耕地都要被收回了。
我国耕地是家庭承包制,81年第一轮承包,98年延包,三十年不变。家庭人口增减不影响承包。该土地由家庭其它人员耕种。
理论上承包权应该是可继承的,不过鉴于操作耕地的一般是村民小组,那么还有一个尊重当地习惯的问题.我们那儿就不存在几十年不变的问题,过个几年就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