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第一,《合同法》中有一条“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你可以推理一下,抵押更不能破了。第二,“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合同法》是最低要求,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变更了合同法,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走私、贩卖人口等)的规定,都是有效的。第三,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经对此做了相关约定(在租房期间如果此房子需要抵押,乙方无理由退租),乙方已经签字,视为已经同意此条款,该条款有效。第四,至于你说与《物权法》190条的规定相冲突,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如果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必须保护(发生在抵押之前的)承租人利益,如双方已经另行约定,则约定优先于法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