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关于保密协议和就业限制的问题

2024-12-22 14: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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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约定禁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禁业限制期和经济补偿标准有双方约定,但禁业限制期不超过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禁业限制期未满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回答2:

  1. 在职时工资明细中有补偿款这一项也是无效的。竞业禁止补偿是离职以后的补偿。

  2. 你不需要做准备,但要有个前提,就是原单位已经几个月以上没给你补偿。而且你没有泄漏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原单位要告你,需要准备证据的是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