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证的问题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关于军人证件的问题,干部凭干部部门出具的尚未办理军官证的证明(士官凭军务部门出具的尚未办理士兵证的证明),加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审批件,以及女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办理的。
附:《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根据军人无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情况,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二、军人持标注有“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若除居民身份证外,当事人其他证件、证明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其有关登记或补领证件的申请。 为保障军人婚姻权益,在文件下发过程中,军人持2010年8月1日之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或旧式婚姻状况证明,若证明中未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但军人声称无居民身份证的,由军人本人做出无居民身份证书面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不要求声明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三、军人有居民身份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离)婚证》上的“身份证件号”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上述材料中的“身份证号码”栏填写当事人的《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号码。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由核发军人身份证件的部门出具军人身份证明代替,军人身份证明存档。
由核发军人身份证件的部门出具军人身份证明代替,军人身份证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