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公海上的犯罪的管辖,还没有一个严密的体系。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没有任何单一的有关公海的国际文书,除了海盗行为,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偷窃、走私、贩毒以及公海赌博等其他问题,目前只对贩毒有明确规定——《海洋法公约》第108条: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通常来说,船旗国有权管辖船只上发生的犯罪。也就是说,日本的船只上发生犯罪,日本政府有权管辖。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协商解决的。如果船只没有国籍,那么发生的犯罪可以由那“一群人”的所属国进行管理。但如果他们的犯罪符合海盗的定义,任何国家都有权力管辖他们。第101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i)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ii)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第102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第101条所规定的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 第103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如果处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第101条所指的各项行为之一,该船舶或飞机视为海盗船舶或飞机。如果该船舶或飞机曾被用以从事任何这种行为,在该船舶或飞机仍在犯有该行为的人员的控制之下时,上述规定同样适用。 第104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船舶或飞机虽已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仍可保有其国籍。国籍的保留或丧失由原来给予国籍的国家的法律予以决定。 第105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