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你仍享有产假之前的正常工资,具体的工资分类仍按你的已领取的工资标准计发
按照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当理解为《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所指的工资。按照该规定,餐费补贴、交通补贴就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