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吨除以(100%+9%)= 95.413吨,95.413吨乘以(100%+11%)=105.908吨.
2、符合溢短装的数量是95~105吨,所以超过了合同约定数量.
3、按照合约,即达到标准回潮11%时数量达到95吨即可,95除以111%再乘以109%=93.288吨.(93.288吨回潮9%的生丝即符合回潮达到11%时数量为95吨),104-93.288=10.712吨.取出10吨回潮9%的生丝即可
拓展资料:
1.标准回潮率指纤维材料在标准大气(温度20℃,相对湿度65%)状态下,吸放湿作用达到平衡稳态时的回潮率。回潮率(Rate of Moisture Regain):纤维含水重量占纤维干重的百分比,即:回潮率(纤维湿重-纤维干重)/纤维干重。纺织材料由于具有一定的吸湿能力,这种能力在不同的状态下是不同的,为了使纺织材料的吸湿有一定的可比性,同时便于统一计量纺织材料的重量,一般我们规定标准大气状态,标准状态的规定国际上是统一的,只是允许误差范围略有不同。
2.芳纶因其优异的热力学性能广泛应用于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领域。应用的主要品种有间位芳纶和对位芳纶,但芳纶因吸湿而含有的水分不仅影响其物理化学性能川,还对贸易核算有很大的影响。纤维材料中的水分含量通常用回潮率和含水率表达。标准回潮率是将纤维放在统一的标准大气条件下一定时间后,使其回潮率在“吸湿过程”中达到一个稳态值,这时的回潮率为标准状态下的回潮率。
3.测量方法为:先将试样预烘干处理,烘至恒重,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调湿至湿平衡,再烘至恒重,测试芳纶的标准回潮率。其过程如下:
(1)纤维预烘干处理,测试试样初始吸湿状态下的含水率。称量试样的质量,记为烘前质量,然后将其置于(105±2)℃的八篮烘箱内,烘2h后,每隔10 min称量1次,前后两次称量差异不超过后一次称量的0.05%时,后一次称量的质量为恒重,烘至恒重后称量质量记为烘后质量。计算其含水率。
(2)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调湿,让纤维在“吸湿过程”中达到吸湿平衡。从烘箱取出上述烘至恒重的试样,放人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吸湿过程,即温度(20±2)℃,湿度(65±4)%进行调湿,间隔2h称量1次,纺织品的质量递变量不超过0. 25%时方可认为达到调湿平衡。
(3)测试试样的标准回潮率。将芳纶试样达到调湿平衡后进行称量,记为烘前质量M1,称量后放入(105±2)℃烘箱,烘2h后,每隔10min称量一次,前后二次称量差异不超过后一次称量的0. 05%时,后一次称量的质量为恒重,烘至恒重,称量其试样的质量记为烘后质量M2。
1、104吨除以(100%+9%)= 95.413吨,95.413吨乘以(100%+11%)=105.908吨。
2、符合溢短装的数量是95~105吨,所以超过了合同约定数量。
3、按照合约,即达到标准回潮11%时数量达到95吨即可,95除以111%再乘以109%=93.288吨。(93.288吨回潮9%的生丝即符合回潮达到11%时数量为95吨),104-93.288=10.712吨。取出10吨回潮9%的生丝即可(不必太苛刻)。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104(1+11%)/1+9%
=105.908公吨
100=X(1+11%)/(1+9%)
X=98.198
98.198乘以(1+5%)=103.1079<104
所以104公吨符合合同规定
取出104-103.1079=0.8921公吨
①100=x(1+11%)/(1+9%)
x=98.198(公吨)
②98.198*(1+5%)=103.1079(公吨)
103.1079公吨<104公吨
所以104公吨不符合溢短装条款规定的重量
③104-103.1079=0.8921(公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