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这一类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由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行为人对吸收来的公众存款使用或经营不当造成的,因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这样处理的理由,一是存款人的存款行为性质是非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出资人都抱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他们明知这种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是非法的,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而置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于不顾,将闲置资金存于肯出高利率的人或单位手中。第二:亏损是投资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就投资行为而言,能否盈利要有赖于经营者业绩的好坏,即使在存入资金是约定的固定的高额利率,但由于这种高额利润的非法性,国家不可能予以保护,所以再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不能按约定兑现也是必然发生的结果,因此,应当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我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损失被害方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这一类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由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由于行为人对吸收来的公众存款使用或经营不当造成的,因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此类案件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应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负责清退,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第247号令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应由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有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负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应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这样处理的理由,一是存款人的存款行为性质是非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出资人都抱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他们明知这种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是非法的,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而置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于不顾,将闲置资金存于肯出高利率的人或单位手中。第二:亏损是投资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就投资行为而言,能否盈利要有赖于经营者业绩的好坏,即使在存入资金是约定的固定的高额利率,但由于这种高额利润的非法性,国家不可能予以保护,所以再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不能按约定兑现也是必然发生的结果,因此,应当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判刑不影响民事赔偿。企业倒闭无偿债能力,该人是民间借贷介绍人,如果同时担保人,则需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要赔。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