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帮忙

2024-12-28 18: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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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 往来结算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账务的记录、核算等,统一由资财部管理。
第二条 财务部门对往来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 建立分户明细和辅助台账,逐笔登记往来增减变动情况,月终结出账面余额,编制分户清单,送有关部门作为督促催款清偿的依据,年度结转时,应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及金额结转下年。
第四条 往来账户要实行经办人员责任制。
(一)主要由合同订立各部门负责,经公司相关法律部门确认使用,要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全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账号、开户银行、法人。
(二)客户与公司发生经济关系的历次时间、经办人、批准人、货物种类、单价等凭证。并由经办人保存。
第五条 往来资金的清查。
(一)年中、年末前必须对各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填写对账单,寄往对方进行核对。
(二)对内部往来,要每月进行核对。
(三)对账龄超过6个月的往来,应进行逐项分析,查明原因,报总监及总经理审查。
(四)对超过合同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要责成经办人,将全套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五)对长期未能收回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明确责任人,予以处罚,决定:
1、或有坏帐(符合坏帐确认标准);
2、或虽目前无能力还债,但在一定时间后有可能偿还的,要订立还款协议;
3、或在必要时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诉讼。
第六条 对确实需作坏账损失的往来必须经过下列确认及审批:
(一)坏账确认:按本制度第二章节第十条(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进行确认。
(二)坏帐审批程序
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调查落实后,认为符合坏账条件需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必须由经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落实责任人,提供必要证明等,报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对已作坏账处理,尚有追还可能的往来,要建立备查账登记,若收回坏账,作冲回“坏账准备”处理。
(四)对造成坏账损失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理,实施赔偿。
第七条 往来结算的管理
(一)对外预付账款,必须有业务负责部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合同必须详细注明业务内容及预付金额、付款方式等,由经办人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后,总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财务付款,经办人要及时取得正规发票并结清帐款。
(二)要按时核对帐目,核对是控制的重要手段。要进行总帐与明细帐及三级帐的核对,财务与业务与往来单位进行三方对帐。特别是销售业务与往来单位(客户)的对帐尤其重要,财务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的对终端客户的对帐情况进行检查。帐实有误差的,要查清原因,落实责任人。帐帐核对,可以防止记帐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帐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