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女方将彩礼转化为陪嫁物品的情况。若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相互返还,则不免给女方造成太大损失。考虑到双方为结婚互有损耗,实践中结合以下两方面因素予以处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购,以返还女方为宜,因浪费而造成损失,可以酌情考虑男方留用相关物品,分摊女方损失;另一方面,在彩礼的返还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处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产生了大量花销,后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结婚为目的所购之物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故另一方需承担相应部分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首先 关于彩礼的性质界定属于模糊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财产及权利的赠与行为是有明确前提的 或以某种明确表达的目的为先决条件的 当受赠与一方不能履行先决条件 应当返还赠与物
因此 首先要保证彩礼的目的性已明确表示
再者 应参考地方性法律文献的规定
在我国,于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在广大农村,更是一种习俗。由于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且因彩礼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加之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较缺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纠纷的处理没有较统一的标准,存在一些混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