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申请。
二、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申请的同时,应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市物价部门的预(销)售价格批复、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方案及分户图、预(销)售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书面材料。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产权部门对申请办理房屋预(销)售的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后填写建设项目总形象进度申报表。
四、开发建设单位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具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申请的批复到市房产产权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