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指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扩展资料
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
1、间接性
与环境污染损害的其它特点相比,间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这个特点又是其与传统损害的本质区别,即不是直接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介质发生的。
2、潜伏性
由这个间接性特点派生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潜伏性或叫隐蔽性,可分为环境潜伏性和身体潜伏性两种。所谓环境潜伏性是指致害物质一般是透过环境媒介缓慢发生损害的,所谓身体潜伏性是指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在人体内逐渐积累而后爆发的。
3、长期性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导致的损害多数情况下包括两方面:直接损害,如即时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及紧急扑救所花费用和其遗留的致害物以及扑救物在环境中持续为害。
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都是随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而循序渐进、不断积累起来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侵害的,这种侵害具有很长的潜伏期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及日本最近因地震所致核电站事故,因核物质的半衰期几十乃至几百年、上千年,其时间跨度非常长远。
4、复杂性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5、因果关系模糊性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6、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