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关于讯问未成年人时,监护人到场的问题。另外刑诉法是一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特殊法,但是按现时的法律规定,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规定更加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二者都是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
刑诉法是一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特殊法,特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