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物权法》啊,说的很清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一般来说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下的所有权问题就没有明确了。
从法律角度,所谓小区是业主的小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小区内一切公共设施的建造成本都分摊给每个单元住户,也就是说,小区内一切公共设施已由业主们买单了,所以小区车位所有权归业主。从法律角度和经济角度上讲:谁投资,产权归谁。
但现在小区物业向每个车位收取一定费用(例如200元/月),应该是车辆的看护费,而不是车位的成交价,若是更换物业时,任何物业都无权处置小区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