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原判决如果经上级法院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自行提审也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里用的法律文书系裁定书,其第一项内容为"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名思义就是从中暂停执行,而非"终止"执行更非"终结"执行,也就是说原判决的效力尚存,并没有被撤销。如果再审程序系上级法院提审,则其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不可上诉,如果是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所作判决系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因此,2011年3月所作判决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根据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法院没有作出生效判决撤销原判决之前,原判决的效力尚存,并没有被撤销,也就是说,如果2011年3月所作撤销原判决的的再审判决即便属于生效判决,2008年10月保证人将其房屋出卖给其儿子之时原判决尚未被撤销,只是属于中止状态;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如果因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出卖其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在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其买卖行为,本例担保人的行为就涉嫌为规避债务出卖房屋给其儿子,其中,作为担保人的儿子理应知晓其父出具担保并因此成讼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内涵,原告应当具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的诉讼权利,此诉权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原告诉借款人及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行为羁束,即便没有该诉讼,原告同样具有诉权。
有,但是你得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没有办法承担的时候,就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可以起诉保证人。另外更具国家的规定,只要你的利息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息的四倍的时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明显这法院执行有问题,在你申请执行的2年时间里他们为何不查封拍卖担保人(被执行人之一)的房子,2008年8月你申请执行,担保人在2008年10月才签订买卖合同。再说房产转移是以登记为准,所以没有过户的房产所有权还是担保人的,买卖合同只是确立一种债权,要法院来严格审查买卖的真实性。
很简单啊,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买卖无效,因为未过户不能对抗第三人,然后你就能执行了
有高人指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