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和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因此,你们必须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否则离婚实事不被确认,在法律上说无效。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私自做出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
你不要问这些你自己知道的问题,,何必多问呢,真是.常识来的嘛.
不起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