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统一经营就是业主在购买该商铺的时间与开发商签署的一份具有更大优惠措施的商铺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于XX年XX月XX日交付该商铺,但是没有收益权、没有使用权。只有该商铺的拥有权。截止到XX年XX月XX日,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到此也就履行完所有的权益(如没有办理完毕房产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统一经营的合同到期后,业主有2个选择:第一就是自己经营,自己找租客。第二就是继续委托原统一经营单位继续代为管理经营,但是必须支付该商铺所出租的所有收益给业主,业主要承担该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是我理解错误,统一经营合同到期后,没有自主经营权限,这个权限归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