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解答如下:
最高抵押权只是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情况,凡是最高抵押权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最高抵押权没有对受偿顺序做出规定,按照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即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1.是的 2.是的 3.这里涉及一个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问题,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到主债务消灭时终止(注意区别于抵押期限),当然还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就是从主债务到期之日起2年内必须行使抵押权,或者能使其中断、中止等,不行使则抵押权的胜诉权消灭,但抵押权还存在,所以第3个问题很明显,不用我回答了。
有疑问请追问!
不能按贷款顺序参偿,而要看谁先主张!而如果主张期间(开庭前)另一债权人加入追偿,其二债权人的权利均等,按贷款比例由法院平均受偿。
1、不一定,以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均已登记,按先后顺序
2、同上
这个问题问的很有水平。我个人认为:
1,从立法目的上看,A银行再次放贷的1年期贷款应该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2,同理,只有A银行所有债权全额受偿后,B银行才轮到清偿。
3,应该丧失优先受偿权。理由是A银行发放的贷款如发放时间在最高额抵押到期前,到期时间在最高额抵押到期后,可以推断为A银行就该笔贷款放弃了最高额抵押权。
同一财产办理两个及以上抵押登记的,每个抵押都具有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没有抵押的或者虽然抵押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而言),但是先抵押的优先于后抵押优先受偿。
附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