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构成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这个规定有三个要件,一是要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两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满两年以上,需要有证据证明,并被法院采信,继而可能法院支持主张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两年,就可以离婚了。不过如果真地不能在一起过了,为什么还要分居两年后再离婚呢?何苦呢?
婚姻法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方不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分居是感情破裂或者离婚理由不充足的情况下的选择!
如果理由充分。离婚证据充足,不需要分居,可以直接起诉!
分居满二年的话,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下都认识是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