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规定工人的计件工资不能考核。
按《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实行最低工资保护,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依据本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水平依确定。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验收合格品、计算合格产品数量或者作业量,就是考核的具体措施,也是解散计件工资的必要手段。
这是不允许的,虽然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条款,但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是违法行为,或许这条会适用。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