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车子停在应当在规定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2.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3.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违章停车是法律名词,是指车辆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情况。没有在规定位置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违停就是没有按规定停车,会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产生交通堵塞,给交通带来不便。
这种行为是要受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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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法规定,路口5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范围30米内、有禁停标志的地段是不准停车的,包括有人在车上的临时停车或上下车、装卸东西等,还有就是停车不能挡道,就是不能停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不能认为行人可以侧身挤过去或绕过去就是不挡道了。很多人认为就停在家附近的路边是可以的,错!马路在你家跟前,它也不是你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