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上理工教[2010]29 号文)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培养为中心的办学原则,给学生以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选专业的必要条件
修满并获得原专业第一、第二或第三学年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累计平均绩点达到2.5 以上;并满足转入学院的考核规则;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学兼优,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在册学生可在第二、第四或第六学期申请重选专业。凡进入第四学年以上、或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或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本科生,不准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名额与比例
各学院公布各专业拟接受的名额数为本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5%~15%。
第四条操作程序
(一) 各专业所在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简称第二学期)初,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上报拟接受学生转入的专业、名额数及考核办法等基本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二) 有重选专业意向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根据教务处相关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到原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报名手续,每位报名学生只能选择一个重选专业。学院将报28
名名单上报教务处;
(三) 各学院通过考核确定录取学生名单,由校重选专业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
(四) 教务处根据重选专业领导小组对学生的录取结果,行文批准重选专业的学生名单;
(五) 获批准重选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期末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选课;
(六) 获批准重选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并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到转入学院办理有关报到手续。
第五条相应规定
获批准重选专业的学生转入另一专业之后,所学原专业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进行相应归类。转入专业的前期未学课程应及时补修,以免影响后续课程的学习。
(一) 学分转换与认定
学院对转入的学生必须在其报到前对已修学分进行确认,相关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作如下规定:
① 对相同学分的同类课程,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
② 对不同学分的同类课程,如在原专业修读完成的为高学分课程,则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如修读完成的为低学分课程,但其学分大于或等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则承认该课
程的学分与成绩,小于对应学分的三分之二,则须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该门课程;
③ 在原专业修读完成的课程,如果不在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之内,则该课程可作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④ 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之内的必修课程,如果在原专业没有修读的,则必须通过修读来取得学分和成绩。
(二)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六条附则
(一) 为保证学生重选专业工作顺利进行,同期报考插班生的一年级学生暂不在本项工作考虑之列;
(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秋季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三)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解释和组织实施;
(四)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