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无权处分。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并没有导致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发生移转,所有人还是原本的所有人,就不是处分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就更谈不上无权处分。
民法上将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这两种:
1、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
2、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3、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扩展资料: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
1、关于处分行为,应适用所谓标的物特定原则,即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至迟于其生效时,其标的物须属特定,并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物权行为或一个准物权行为(即一物一权原则)。反之,负担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原则上凡财产权人,就其权利标的物皆有处分权,具有处分标的物的权能(处分能力)。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者,为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处分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负担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权处分
不是无权处分。民法上将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这两种。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物权或者准物权发生移转、变更、消灭的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而出租并没有导致房屋的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发生移转,房屋所有人还是原本的所有人,当然就不是处分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就更谈不上无权处分。出租只是发生租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已,是负担行为。
应该属于无权代理,租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所有权人追认。追认的合同生效,拒绝追认的属于无效合同。
我也听课了,以下是我自己的理解:你可以这样想,如果是房主自己出租自己的房屋,是不是就算有权处分?不是,所有权还是房主的,出租这个行为没有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不是处分,只是一个合同;所以,别人出租他人房屋自然也不是处分
是的,构成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通过有处分权人的追认而有效,无处分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合同也有效。对方可以撤销这份合同,也可以要求有所分权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