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后为什么不再抑制土地兼并

2024-12-19 08: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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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叶农地制度的变迁,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的完整性,实乃国家、地主和农户之间的博弈结果,并且在这一博弈结果引导下,出现了人们对“养地”投入的普遍关注。

唐代农地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严格限制土地兼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到“不抑兼并”的转变。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这一政策转变的根本动力。⑥面对商品经济与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均田制的推行已如强弩之末。中唐以后,推行均田制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条件逐渐丧失,国家逐步放弃对民户土地的控制和干涉,只关注赋税的收缴。肃宗、代宗之际,已是“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天下纷纷遂相兼并”⑦。安史之乱后,皇权衰落,虽有禁止兼并,限制占田的诏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⑧,“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等第差科”⑨。国家财政收入的重点则开始转向田亩税。赋税征收重点的转移,说明这时国家已无力对土地和人口进行直接控制。为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国家不得不调整以往的制度安排,也只有改按籍而征为履亩而税。两税法颁行后,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⑩的政策,从农地制度的政治目标(政治支持最大化)与经济目标(经济收益最大化)的均衡发展出发,以满足财政需求,维护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同时也为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现实,对农地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国家放弃授田的传统职能,占田的限额亦随之取消,听任民间自由买卖土地,国家惟据地征税。国家改变直接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渐进地调整“均平占田”、“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最终使“不抑兼并”成为农地制度的基本宗旨,从而导致国家与地主和农户的博弈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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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户来说,均田制“制度弛紊,疆理隳坏”①,农户失去了行使“退出权”的制度安排,从而农户就不存在违约退出,他只能是现行赋税的接受者。假设国家在农户履约时赋税收益为R,在农户违约时收益为0;农户的总收入为A(在这里暂不考虑掠夺式或养地式经营),那么在农户履约时其实际收人为A—R,在违约时实际收入为A—r,其中R>r(r是国家在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地主具有“比较优势”的赋税,其必然比国家的赋税R低,并且达到足够吸引农户放弃国家编户的程度)。其博弈模型如下: 其博弈结果必然是:在国家选择抑制兼并制度下,农户选择违约;而在不抑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农户只能选择履约。

对地主来说,假设国家对地主的赋税收益为C,地主的总收益为D;在抑制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如果地主在作出“不兼并”的决策时其面临的收益为D-C,而地主违约争夺了农户,兼并了土地,那么国家的收益将损失R(即农户交纳的税收),再假设地主违约的成本(即惩罚)为F②,则地主的得益将是r-F。在不抑兼并的制度安排下,则国家在地主兼并土地时得到的税收为C+R;由于国家承认了土地兼并的合法性,所以对于地主兼并土地的惩罚F就为零。其模型为:
从以上分析可知:首先,国家在实施抑制兼并的制度时,只要违约的收益r-F>0,地主将面临D-C+r-F>D-C的激励,那么地主的理性选择就是违约争夺农户、兼并土地。这样国家不仅税收流失,国家控制的土地也流入地主手中。当然,国家出于对现有体制的维护,首先要对这种制度变迁进行压制,但是要查清事实,实施处罚要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同时,实施监督者本身就可能在进行土地兼并,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默认或支持。其次,在“隐合约”中,国家实际难以控制农户的“退出权”。这就常常使得国家在和地主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旦国家对土地兼并采取容忍、默认的态度,将引发农地制度演进的热潮。

其次,当国家把“不抑兼并”作为新的农地制度安排后,以人丁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相应的税制安排也就改为以资产为标准的两税法。赋税主要按土地财产纳税,“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③。由于土地兼并作为避税而获得额外收益的效用下降,地主的理性行为还是兼并土地,因为D-C+r>D-C+r-F,这样国家的税收将由以前的C-R增加到了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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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②如《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载:虽然唐玄宗时下令“若有违犯,科违敕罪”,“自今以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无官者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处分”。《陆宣公奏议》卷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载代宗时对违法买卖敕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法,当倍科责”。但效果甚微,违法土地买卖终于使封建政府的“制度弛紊,强理堕坏”。换而言之,地主理论上违约成本较高,但实际违约成本F较低。

③《陆宣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

最后,在新的税制改革下,地主和农户将改变对土地经营模式的认识,从而激发双方在“养地”投入上的热情,最终农地制度变迁将使国家、地主、农户分享到与劳动力和其它生产要素相匹配的利益。农户的收入在新制度安排下被固定为A-R,而地主的收益前后仅仅是相差了F,“养地”投入的收益为△x。为了不断扩大增进收益,地主和农户选择“养地”投入不失为理性选择。其博弈模型为(假设地主掠夺经营收益为D-C+r,养地经营收益为D-C+r+△x;农户掠夺经营收益为A-R,养地经营收益为A-R+△x):

从以上的博弈关系分析可知:

第一,国家承认了地主兼并土地的合法性,并实施按土地财产纳税,这样地主争夺农户就没有任何利益驱动。此时地主把土地作为一种财货开始关注其市场的价格。土地的生产率是制约土地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地主增加财富的手段除了继续兼并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成为了关键,也就是说地主开始考虑对土地进行养地投入。

第二,国家通过新的农地制度安排打破了与地主在均田制下博弈不利的困境,把土地剩余索取权下移至地主与农户,从而把国家与地主的博弈冲突转移到地主与农户的博弈过程中。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①的税制改革,使农户失去均田制下的“退出权”,也就意味着农户无力在赋税契约上进行“讨价还价”,只能是现行赋税制度的接受者。此时农户要不断增进财富就会放弃对土地的短期掠夺行为,激发了获得土地长期收益的意愿,这与地主重视养地是一致的。因此地主会把土地剩余索取权再下移至农户,只要保证农户的租佃关系长期稳定,就可以激发农户对“养地”投入的积极性。

第三,“市场机制”在真正意义上登上社会经济的舞台,发挥出前所未有的“效率”。农户的“经济人”特性已经完全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出自己的生产和消费选择。竞争的动态优势已经凸现——突破传统、鼓励创新和应用新技术,竞争不仅能够“正确定价”,而且能导致强劲的投资和加速技术变迁。其间“经济性追求”对于国家和地主来说,已经完全和“政治性追求”一样重要。农户在国家行为的正确刺激下,农业中真正的经济潜力就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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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会要》卷83《租税(上)》:《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等篇,皆有记载。

三、“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分析

传统观念认为土地兼并同时损害农民和国家的利益。对农民而言,土地大量兼并使得“耕者无其田”,农民不得不成为地主的佃农,接受地主的剥削,这往往会造成不公平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对国家而言,由土地兼并而导致的农户破产损害了国家财政的税基,而且由于地主享有种种特权免于缴税,必令国家财税遭损。所以自汉以后历代都有人提出“抑制兼并”的言论和思想。而在“不抑兼并”体制下,国家退出了对农地产权的直接安排,把最终剩余的索取权转移到了地主和农户手中。这就意味着地主和农户的生产努力程度与自身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地主和农户成为了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提高了地主和农户的积极性,增加劳动的供给,国家、地主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呈现出一种有效率的状态。下文从农户、地主以及国家三个层面探讨“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安排的效率。

首先,本文对农户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安排下的生产状况进行考察。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引入一个小农经济理论。前苏联学者柴雅诺夫为代表的学派认为小农的生产目的以满足家庭消费为主,等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追求生产的最低风险而非利益最大化,当家庭需要得以满足,就缺乏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机制,因而小农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经济组织。①与之相反的观点是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如同在特定资源和技术下的“资本主义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对价格反应灵敏,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而有效率”的。②我国学者郑风田在研究了以上两种理论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不同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有异质性,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而在半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小农既为家庭生产又为社会生产,此时的农民理性行为具有双重性,不同制度变迁的结果使小农的理性行为也发生变化③。

中唐以后,中国的农地制度从“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根本性转变,对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实行按人计口授田,对于农户所受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④国家允许部分土地买卖,但并非满足人们扩张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⑤,通过土地买卖达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放宽,“口分田,卖充住宅及碾、邸店之类”⑥,“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⑦,永业田可以“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⑧但实际上对土地买卖仍是有严格限制的。由于均田制下买卖条件十分苛刻,并且规定农户拥有土地总量(无论是购买获得还是分配获得)不能超过应受田之数。在这种条件下,即使农户积累了很多财富,也不可能转而投资土地,而其他投资如投向手工业、商业也不是十分可行,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手工业、商业不发达,长期的重农轻商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这种投资行为。投资渠道的不通畅使广大自耕农失去了以更多劳动付出获得农业产出增长,并以此取得更多财富收入的愿望,转而以满足家庭生活消费为目的来生产。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广大小农将其生产目标确定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并略有盈余,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中唐“两税法”实施以后,土地制度的变革,国家对土地采取 “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⑨的政策,于是“不抑兼并”的土地私有产权得以完全确立。在宋代,土地买卖更加活跃,一些官吏豪绅大量购买土地,如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⑩,王镐有“美田百顷”⑾,而一些贫弱无助的下层农户遇到天灾人祸则不得不出售田产,正如袁采所说的那样:“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⑿由于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正好为人们财富力量的转化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通道。于是,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的经营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产要素的投入,促进土地产出增长的动力机制。自耕农希望多产粮食,获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积蓄,并为将来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阶层而积极积累;地主希望多产粮食多得分成,增长财富,壮大家业,并不断扩大土地的占有量;佃农希望多产粮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为将来购买土地转化为自耕农做准备。这时的小农经济行为已经从自给自足型向剩余产品商品型转变,并且有多生产农产品并向市场提供剩余产品的自主要求。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在这种制度下,小农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得到极大程度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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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Chayanov,A.V.(1966),“On the Theory of Noncapitalist Economic Systems,”in Daniel Rhomer,Basile Kerblay,and R.E.F.Smith,eds, On the Theory of Peasent Economic,Homewood,Richard D.Irwin,Inc,PP.1—28.

②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③郑风田:《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

④《魏书》卷110《食货志》。

⑤《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

⑥《唐律疏议》卷12《户婚》。

⑦《新唐书》卷51《食货志》。

⑧《通典》卷2《田制下》。

⑨《文献通考》卷3《田赋》。

⑩《宋史》卷301《吕冲传》。

⑾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4《郊友人王君墓表》。

⑿袁采:《袁氏世范》卷3《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唐后期确立了“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国家用强大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土地买卖以公开的形式畅通无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成了地权转移的主要渠道。同时这一制度安排又标志着小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基本摆脱了对国家的依附地位,其独立性得到国家的承认。由此“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必然激发小农的生产积极性,并使其努力提高生产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农业生产精耕细作,剩余粮食大量商品化。①精耕细作是宋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特点,宋陈寡《农书》典型的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讲求精耕细作的状况。“凡从事于务者,皆当量力而为之,不可苟且,贪多务得,以致终无成遂也”,“农之治田,不在连阡跨陌之多,唯其财力相称,则丰穰可期番矣。”②《农书》提出了农业生产要重视水利灌溉和因地制宜,对土地进行深耕之方法,按照节气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施肥与薅草、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的复种组合与土地的充分利用等具体的精耕细作方法。农业生产中资本投入增加也是精耕细作的重要表现。宋代广大农户积极投资购买耕牛,即使没有能力购买耕牛的,也采用租赁的方式租借耕牛进行农业生产。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信贷支持农户买牛,甚至主动从各地买牛供应耕牛缺少的地区,如“淳化五年,宋、亳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③或政府出租耕牛给佃户使用,“绍兴二年四月,诏两浙路收买牛具,贷淮东人户。 ”④可见,这一时期农户积极增加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推进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其结果必然促进粮食产出量的提高。由此农户在满足自我消费的同时,有更多的剩余产品投向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和籴是剩余粮食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据有关资料记载,元丰元年,和籴82.4万石;⑤绍兴二十九年,和籴230万石;⑥乾道元年,和籴108万硕;⑦乾道五年,和籴130万硕;⑧开庆元年,和籴550万石;⑨咸淳五年,和籴168万石⑩……农户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一斑。

其二,专业户及专业生产的形成。唐宋时期的一个新生事物就是专业生产户的形成,就经济作物而言,出现了一些经济作物的专业生产区域和从事这些经济作物生产的专业生产者。笔者认为大规模的专业生产的形成与唐宋时期“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专业化生产的实行,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提高了经济效益。如湖州农户“以蚕桑为岁计”,⑾严州“谷食不足,仰给它州,唯蚕桑是务”;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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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锦鹏:《制度变迁与宋朝小农供给行为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

②陈旉:《农书》。

③《宋史》卷173《食货上一》。

④《宋史》卷173《食货上一》。

⑤《宋史》卷175《食货上三》。

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0、41(计算得出)。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9。

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

⑩《宋史》卷175《食货上三》。

⑾谈钥:《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

⑿刘文富:《严州图经》卷1《风俗》。

太湖洞庭山区“然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橘桑麻,糊口之物,尽仰商贩”,以至于“米船不到,山中小民多饿死”①;“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②这些经济作物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正是广大小农在“不抑兼并”土地制度下,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的调整。

其三,从地主层面分析,“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得地主为了保持其对土地的长期占有,而迫使地主必须不断追加对土地的投入,并不断加强对土地的有效经营和管理。至唐建中之际,“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对土地所有权由前代的诸多限制一变而为“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③中古田制模式的废弃,一方面满足了地主扩地置产的贪欲,促使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另一方面地主增加财富的手段除了继续兼并土地之外,如何使土地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也成为了关键,也就是说地主开始考虑对土地进行养地投入。这是由于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地权的变更极为频繁,而地主欲保有对土地的长期占有权就必须积极经营、妥善管理。

唐末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因不再受法律限制,因而地权变动极为频繁。地权的流动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也有农民阶级内部的流动;既有农民的田产向地主流动,也有地主的田产向农民流动。在“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下,佃农置田上升为主户是完全可能的。《庆元条法事类》中记载有“诸县置税租割受簿,遇有割爱,即时当官注之(原注:逐户之下结计见管数目,县官垂脚押字。若创新立户,须声说某年月日于某乡里某人户下置到田产立户),其簿于县令厅置柜收掌,三年一易”。④这里所说的“创新立户”,不是指原本就是主户因分家析籍而“创新立户”,而是专指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同时,官僚地主与一般地主因破落而出卖土地的事也是层出不穷。《北梦琐言》卷3就谈到“唐咸通中,荆州有书生号唐五经者,学识精博,实日鸿儒……常谓人日:'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刘宰说“吾乡多公卿大夫,有一传而为农,厥后浸微,无以自别于乡里者”;⑤朱熹日“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不自问,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无所不有。须是三十年再与大量一番”;⑥南宋胡宏言“历观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门户,不旋踵而败坏蔑有闻者矣”,⑦这些反映的都是地主卖地的情况。因而,在“不抑兼并”制度安排下,土地得以自由买卖,地主随时面临着丧失其土地所有权的威胁,为了保证其对土地的拥有,地主自然而然地努力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加强对土地的养地投入和实施有效的管理。

同时由于农民也可能经过自己努力和长期财富积累而购买到土地,这在客观上又使得农民会放弃对土地的短期掠夺行为,而激发起其获得土地长期收益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起到保证农户租佃关系的长期稳定。这对地主而言当然是极为有利的。

最后,就国家层面而言,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⑧的税制改革,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依据的征税标准,而以“资产为宗”。“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正是对两税法的一个响应,它保证了两税法的顺利推行,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稳定的赋税来源。

从唐后期开始,国家维护土地私有权,并制定了详尽的交易法律。建中两税法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⑨及至宋代,“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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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②《宋史》卷184《食货志》。

③《文献通考》卷3《田赋》。

④《庆元条法事类》卷47《赋役门·税租簿》引《赋役令》。

⑤《漫塘文集》卷32《雷翁墓碣》。

⑥朱熹:《朱子语类》卷109《朱子六·论取士》。

⑦《五峰集》卷3《题刘忠肃公贴》。

⑧《唐会要》卷83《租税(上)》;《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等篇,皆有记载。

⑨《文献通考》卷3《田赋》。

而官仅为之司契券而取其值”。①官府成了监督土地买卖合法进行的公证机构,并出卖“契券”作为民户的地权证明文书,用强大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与地权转移的速率加快相适应,田籍与户籍相互分离而独立。这与两税法的宗旨正好符合,国家不再象过去那样要同时管理好田籍与户籍,而只用将土地置于监督之下,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国家的管理成本。综观中唐以后历代有关土地买卖的法令,几乎全是对买卖手续的规定,如向官府陈告,由官府发给公据,立账批问房亲四邻,然后买卖双方立契画字、赴务投税,最后由官府将土地连同赋税相互“附除”、“过割”。诸多法令将土地买卖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税赋不因地权转移而迷失,防止地有隐冒,税有漏匿。

“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使唐宋的土地开垦率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特别是荒地的垦殖方面。因为“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给无地农民和占有一小块土地的劳动者带来了一线希望,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垦荒。中唐以后,由于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土地集中在少数官僚地主手中,广大农民则无地或少地,这在客观上就刺激了农户垦荒的热情。再者,在“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安排下,地主可以自由兼并土地,广占良田;劳动人民也可以“自由”开辟荒地,亦可以“自由”垦占旷土。如京西的唐、邓、襄、汝、蔡一带,《宋史》卷85《地理志·京西路》载:“唐、邓、襄、汝、蔡率多旷田,盖自唐季之乱,土著者寡。太宗迁晋、云、朔之民于京、洛郑汝之地,垦田颇广,民多致富”。《宋史》卷174《食货志》亦载:“唐、邓、襄、汝等州,自治平后,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以所恳新田差为五等输税,元祐元年罢之”。说明这一地区新增的垦田确实很多。唐宋时期土地兼并达到了一定的高度,而荒地的垦辟也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五代十国政府开辟的荒田和修建梯田的史料记载也很多。北宋政府则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民众垦荒的积极性。因而北宋的垦辟荒田,修建梯田实绩最为突出。总之,唐中叶由“抑制兼并”到“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变革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已是不可争的事实。

回答2:

你没有发现一个问题么 自宋以来中国就再也没出过藩镇割据的问题了 这就是不再抑制土地兼并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是统治基础的扩大和中央权力的集中。一方面,自宋以后,大多数的下层知识分子也可以通过科举进入上层,即使是在北宋地位极低的武将也有逐步升迁的机会,传统的士族被大大削弱 再不会出现东汉那种大庄园经济威胁中央,庶族的地位大大提升,大的士族不再像以前那样世代公卿,垄断权力,受到庶族官僚的牵制,朝廷也就放松了对土地的管制。另一方面,中央集权的加强 地方没有了兵权 财权和人事权 也就不再担心他们能割据一方,自然就不再抑制土地兼并;同时,唐宋是封建制度的高峰 随后的王朝在封建制度整体衰落的趋势下,既没有决心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去抑制土地兼并,就好像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越来越频繁一样。再者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得财富价值认同的多元化 过去也许你的土地多就意味着你的财富多,但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货币作为财富的标志的作用更加凸显。还有就是唐代两税法的实施 使得国家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 对于土地的控制变为的财富的控制~

这样解释可以了么

回答3:

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 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不抑兼并”导致权贵私家势力恶性膨胀,而“抑兼并”又导致朝廷“汲取能力”恶性扩张,于是朝廷轮番用药,在“抑兼并”与“不抑兼并”的交替循环中陷入“管死放乱”的怪圈,直至危机日重而终于崩溃。
历代的“抑兼并”却都是有权势者,尤其是最高皇权的代表者之所为,他们眼中的“兼并”,主要是“商人并兼农人”(西汉晁错语)、“阡陌闾巷之贱人与人主争黔首”(王安石语)。倒是历代“不抑兼并”者所反对抑制的,才是真正主流的“兼并”:“官品形势之家”对“齐民”的兼并。这样一来便出现了如下趋势:“抑兼并”者的国家统治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不抑兼并”者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肆行聚敛。“抑兼并”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不抑兼并”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不言而喻,真正自由竞争的民间经济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难有出头之日,而这两种政策走到后来都有可能加剧由治而乱的王朝危机。
实际上,无论是“抑兼并”旗号下的国家对民设禁,还是“不抑兼并”旗号下的权贵侵民谋私,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权力统治财产”、“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因此二者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历史上权贵之兼并平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通过针对平民富人的“抑兼并”之举来实现的,明初对沈万三之类富民的籍没、北宋末的“西城刮田”与南宋末的贾似道“公田”即为其例。而历史上专制国家的经济统治,除了直接依靠官办经济来实现外,也多少要凭藉官府特许的“专利”商户实施垄断经营,于是再严厉的“抑兼并”也包含着对这些人的某种“放任”。梁启超等人在王安石的“抑兼并”中看到了“国家自为兼并”,其实在司马光一派的“不抑兼并”中又何难发现针对平民的“抑兼并”成分?

回答4: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得从头说。秦汉的土地大多数归私有,于是豪强兼并,造成经济和政治危机,国家想通过补救措施解决问题,所以有抑制兼并的行为。到唐朝,战乱之后,国家占据了众多抛荒的土地,实行均田制,搞起了土地承包,这是打算从根本上保证农民有土地,所以初唐兼并不盛。到了后来,均田制破坏,兼并渐渐兴起,但是这时国家出了一系列事情,失去能力抑制兼并。所以才有两税法,在尊重私有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土地兼并对国家的影响,开辟了新路子。宋朝不能抑制兼并,因为他本身就是大地主阶级建立的,但是宋朝在唐朝开辟的路子上继续发展,用资本主义来解决兼并这一封建主义发展的危机;明清虽然有反复,但基本上还是在宋朝的路子上走,而且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所以就不提兼并了。不知道满意否?

回答5:

唐前是士族政治,士族本来就用经济政治文化上面的优势。如果再不抑制兼并,削弱世家的力量,皇权只能愈发的衰落
而唐以后,中国进入了庶族地主的年代,不必担心世家权力过大影响力太强。所以可以不抑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