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已经发行过公司债券的,若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者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即使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也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且各项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