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攻守的确定:除主办单位有所规定外,攻守的选择应以掷硬币决定。(2)状况的认定:球场状况是否适宜进行竞赛,由司球裁判决定。
(3)竞赛的局数:正式竞赛为7局。具体规则如下:①多于如果先守队在第七局上半局或在最后一局下半局3人出局以前,其所得分数多于先攻队时,则不必赛完第七局;②相等赛完第七局得分相等必须继续竞赛,直至一队在同一局中得分较多或先守队在下半局中得分多于先攻队时,竞赛即告结束;③宣布因天色黑暗、下雨、火灾、惊扰或其他原因致使观众或球员发生危险时,若已赛完5局或5局以上双方胜负分明,或先守队未完成第五局下半局或五局以上而得分已多于先攻队时,则由裁判员宣布截止竞赛。裁判员有权在这种情形随时宣告竞赛停止是为正式竞赛。④宣判如果赛完5局或5局以上得分相等,或先守球队在未完成后半局而得分与先攻球队相同时,应宣判为平分竞赛;⑤更换当竞赛成为无效,或平分时,均应重新开始竞赛。重新竞赛时,其上场球员名单可以更换。上述规定部分球员或观众行为而造成时,不适于宣布“夺权竞赛”,但如任何球队人员或观众对裁判员身体有攻击行为时,裁判员即可宣布“夺权竞赛”。
(4)夺权竞赛:裁判员对于违犯下列情形的球队,应宣判为“夺权竞赛”:①时间:若球队未能遵守大会《秩序册》规定时间到场,或拒绝在规定时间内上场竞赛者;②拒绝:开始竞赛以后,若非裁判员宣告“停止竞赛”或“竞赛结束”时,拒绝继续竞赛者;③继续:裁判员在决定竞赛暂停后,再次宣告“开始竞赛”时,若在两分钟内未能继续竞赛者;④技巧:若使用各种技巧明显地延误或加速竞赛者;⑤违犯:经裁判员提出警告后,若故意再违犯规则者;⑥履行:球员于被判离场后,未能于1分钟内履行者;⑦由于裁判员判球员退场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球队不足9名(快式),10名(快式附有指定球员),或10名(慢式),上场竞赛者。
(5)优胜的认定在正式竞赛中所得分数较多的球队为优胜。①提前:正式竞赛的得分即是赛完最后一局所得的总分。若先守队得分多于先攻队时,最后半局不必赛完,即可提前结束;②重新:正式竞赛的平分,即是竞赛结束得分相等。正式竞赛平分后,应重新开始竞赛;③得分:夺权竞赛的得分是给予无过失的球队,应判为7:0获胜。
(6)得分:①踏触跑垒员在一局中第三出局之前,合法的依序踏触及一二三垒及本垒者,即得1分;②下列情形,在一局中为第三出局时,得分无效:出局:击球员至一垒前,被判出局时;封杀:击球员上一垒,却造成跑垒员封杀出局时;离垒(快式)投手向击球员投球,球离手之前跑垒员离垒时;投出(慢式)投手向击球员投出的球,在未到达本垒板前或未经击球员打击前,跑垒员离垒时;被判:前位跑垒员被判出局时。
(7)指导限制:①面授在一局中,球队教练或其球队代表,只能与击球员或跑垒员面授机宜二次。裁判员于一局中,也不允许两次以上的面授机宜;②罚则教练或指导坚持要再一次面授机宜时,则判驱逐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