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因老板不出钱 自己没钱垫付造成死亡 老板要负刑事责任吗?

2024-12-19 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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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医药费可以由受伤职工先行垫付,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垫付,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工伤治疗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发生后,以抢救为重。所以有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够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发生争议获得司法支持的前提条件。职工因为工伤事故死亡,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死亡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不执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服刑并不免除民事赔偿义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回答2: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医药费可以由受伤职工先行垫付,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垫付,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工伤治疗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发生后,以抢救为重。所以有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够刑事责任的。

回答3:

不会判刑。工伤职工死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里面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及时用人单位赔偿,承担赔偿义务的是单位,并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单位没有赔偿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承担民事责任

回答4:

对,工伤应属于老板出钱,如老板没有出钱救命,那老板要负责赔偿员工的一切费用,如不赔,老板还要负刑事责任。

回答5:

这种情况老板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一定要积极救助自己的员工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