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收到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后,应该及时做出认可裁决或者不认可裁决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诉讼。如果期满15日劳动者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