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其次,该案例中,由于“第三者”属于离婚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庭露面多有不便。如果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其必须作证的,可以不必出庭。这一点不会以原告的意志为转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不会也不需要
恭喜你戴了绿帽
不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