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扩展资料: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参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4)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5)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也就是说,自己不能为自己备案,或者自己不能为同事备案,除非经本单位或者上级领导同意才能备案。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