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办理离婚手续没有户口本,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离婚手续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之后,需要变更户籍信息、迁出户口的需要携带好原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办理。
但是实践中往往碰到对方不配合不给户口本的情形,可用以下方式解决:
1、确认户口本确在对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对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
2、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
在户口本问题妥善解决之后:
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填一张户口迁移证,工作人员在审核之后会把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通过法律途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