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来发放工资,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他们的规章制度是说15天,但是你跟经理说了辞职,经理让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也就意味着,没有到时间他就同意你离职了,也就是说是他同意你离职的,也就是说你是正常离职!因为你并没有不告而别,或者没经同意直接走,按劳动法的规定如果你是正职工他最多的权利就是留你30天,但是如果你已经说了辞职,没有到30天他就让你走了,那你也就可以直接走了,如果没有说直接走了,造成损失,肯定他们会找你麻烦,但是这也就意味着!这他妈就是个无良企业!分明就是不想给员工发工资 想尽了办法,想钻法律的空子,但是没门儿!因为是他让你走的!工资敢少发一分试试!怕什么?实在不行,劳动监察大队去一趟!如果还不行,劳动仲裁!!。给脸不要脸,就只能用这种方法。这种公司就是给点颜色就开始大染坊。其实他并没有什么势力,你也不用害怕他,不发工资?他想干嘛?搞黑恶势力?看看大街上经常能看到,扫黑除恶这几个字!这是法治社会!法律对人民的保护,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劳动方面,现在无良企业特别多,有些人就是太傲慢了,还有一些,就是为了赚到更大的利润,等等之类。劳动仲裁不要钱,完全免费!
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有权利,要合法约定自动离职不交接工作,给公司完成经济损失是违规行为,
只要员工走的是正常离职程序,公司是没有权利不发员工工资的。